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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撤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邬家刚、国新华与宁广兴、高龙爱、延吉市名优糖酒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邬家刚,国新华,宁广兴,高龙爱,延吉市名优糖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撤4号原告:邬家刚,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朴锦哲,延吉市小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国新华,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延吉市。被告:宁广兴,男,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龙爱,女,1961年2月2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为延吉市。被告:延吉市名优糖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龙爱,总经理。原告邬家刚、国新华诉被告宁广兴、高龙爱、延吉市名优糖酒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家刚、国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铁& # xB;人民陪审员 董秀英人民陪审员 迟   传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