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1民初4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陶春翔与赶爱网(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春翔,赶爱网(大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4157号原告:陶春翔,男。被告:赶爱网(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陶春翔诉被告赶爱网(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22日,原告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春翔撤回对被告赶爱网(大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任 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炜炜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