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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慧慧与赵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慧,赵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797号原告:张慧慧,男,汉族,1980年9月7日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赵艳平,女,汉族,1970年2月25日生,住修武县。原告张慧慧与被告赵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庭审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