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昔阳县沾尚镇松曲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昔阳县沾尚镇松曲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任理事长。被执行人昔阳县沾尚镇松曲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德成,任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724民督43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昔阳县沾尚镇松曲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昔阳县沾尚镇松曲村村民委员会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昔阳县沾尚镇松曲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昔阳县沾尚镇松曲村村民委员会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沾尚信用社的存款帐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限额59037.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