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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商丘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清香、胡向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凯达置业有限公司,刘清香,胡向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4270号原告:商丘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表人:徐高高,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光、代理(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清香,女,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胡向军,男,汉族,1983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涛,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商丘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清香、胡向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商丘凯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凯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