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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执异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北汽摩有限公司、河北易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北汽摩有限公司,河北易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蓝石(天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异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汽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67号。法定代表人:叶正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奕,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慧,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北易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易县梁各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拓石,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蓝石(天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AA40房间。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汽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易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仲裁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而作为被执行人唯一股东的第三人,实际出资仅为2220万元,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依法应当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蓝石(天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蓝石(天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向北京北汽摩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韩 斌审判员 赵春林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