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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素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云,刘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732号申请执行人李素云,女,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刘淑玉,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李素云与被执行人刘淑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9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刘淑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李素云定金6万元,并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李素云支付自二○○九年七月一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李素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淑玉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刘淑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素云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淑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素云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7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