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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湖北锐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青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锐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锐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麒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848757-3。被执行人:张青林,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胡集镇。湖北锐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青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鄂钟祥胡民二初字第00072号调解书,张青林偿还湖北锐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该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若张青林不按期还款,则自愿偿还湖北锐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08677元,并承担20000元违约金。该调解书生效后,湖北锐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张青林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张青林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张青林未履行,已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张青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张青林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邓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黄 庆书 记 员 曾宪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