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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靖宇县森之金食品有限公司与杨利彬、刘改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宇县森之金食品有限公司,杨利彬,刘改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财保28号申请人:靖宇县森之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靖宇县景山镇。法定代表人:满意,经理。被申请人:杨利彬,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刘改霞,女,其他不祥。申请人靖宇县森之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利彬、刘改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靖宇县森之金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财产),并提供满妍所有的吉F5D1**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靖宇县森之金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满妍所有的吉F5D1**小型轿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天辉审判员  赵长柏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厉明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