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靖宇县森之金食品有限公司与杨利彬、刘改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宇县森之金食品有限公司,杨利彬,刘改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财保28号申请人:靖宇县森之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靖宇县景山镇。法定代表人:满意,经理。被申请人:杨利彬,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刘改霞,女,其他不祥。申请人靖宇县森之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利彬、刘改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靖宇县森之金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财产),并提供满妍所有的吉F5D1**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靖宇县森之金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满妍所有的吉F5D1**小型轿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天辉审判员 赵长柏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厉明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