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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五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五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刑初2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五松,男,1987年3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五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君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五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日晚上,被告人董五松酒后驾驶未悬挂牌照的白色福特轿车上路行驶,途经107国道后将车停放在“红刚轮胎大全”商店门口,与该店老板闫某发生口角,闫某报警。经检测,被告人董五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五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闫某证言,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五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上的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五松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上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五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新童审 判 员  刘小战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宋 博书 记 员  吕彦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