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9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9455号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计1281元,由原告陕西万奇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