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7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自军与师继国、路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军,师继国,路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949号原告:李自军,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住××。被告:师继国,男,1973年8月5日生,汉族,住××。被告:路发贵,男,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原告李自军与被告师继国、路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自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李自军负担。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