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自军与师继国、路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军,师继国,路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949号原告:李自军,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住××。被告:师继国,男,1973年8月5日生,汉族,住××。被告:路发贵,男,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原告李自军与被告师继国、路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自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李自军负担。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