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宝泉、赵可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泉,赵可芹,孙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泉,男,195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执行人:赵可芹,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执行人:孙宝新,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泉与赵可芹、孙宝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可芹、孙宝新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远锋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露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