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1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1616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美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美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1616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1298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李胜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该公司职员。被告:祝美宏,女,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祝美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美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