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国贵与宋文平徐玉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贵,宋文平,徐玉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3286号吉02**民初3286号原告:国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丹,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文平,个体工商户。被告:徐玉英,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原告国贵与被告宋文平、徐玉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丹,被告宋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玉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宋文平、徐玉英给付国贵劳务费31102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国贵到宋文平、徐玉英承包的砖厂工作,至2017年6月6日,经结算,共欠国贵工资31602元。后经索要又给了500元,现尚欠31102元。故提起诉讼。宋文平辩称,国贵所述事实属实,欠条中有5000元未经宋文平同意,国贵找徐玉英打的,应扣除5000元。其他的欠款现无力偿��。徐玉英未作答辩。国贵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虽宋文平认为欠据中多打了5000元未经其同意,但未能提供出反驳证据,本院对欠据予以采信。国贵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对国贵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国贵到宋文平、徐玉英承包的砖厂工作,至2017年6月6日,经结算,共欠国贵劳务费31602元,徐玉英为国贵出具了欠条。后经索要宋文平又给了500元,现尚欠31102元。宋文平与徐玉英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形成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国贵提供了劳务,宋文平、徐玉英理应依约支付报酬,现宋文平、徐玉英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国贵要求宋文��、徐玉英给付报酬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宋文平主张欠条中多打了5000元,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宋文平、徐玉英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国贵报酬311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宋文平、徐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