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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2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娄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901号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锦绣天地B区22号。法定代表人付维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明,辽宁文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某某,女,汉族,1966年1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锦绣天第C区5-14号,身份证号码210703660123284。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锦绣天第C区5-14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6610120630。(与原告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一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