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2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凯与张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张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3162号原告:周凯,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张海涛,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周凯与被告张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周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凯负担。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