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凯与张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凯,张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3162号原告:周凯,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张海涛,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周凯与被告张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周凯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凯负担。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文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