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梅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1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明,男,1966年12月29日生,初中文化,汉族,个体,住江苏省昆山市。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明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梅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昆山市锦溪镇长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孟子浜村道口处,车辆与同方向在前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徐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梅明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梅明和被害人徐某亲属共同送被害人徐某至医院抢救,并在明知被害人徐某家属报警的情况下而在医院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梅明对被指控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梅明在机动车驾驶资格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昆山市锦溪镇长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孟子浜村道口处时,与同方向在前行走的被害人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倒地受伤。被害人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17日死亡。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梅明和被害人徐某亲属共同将被害人徐某送至医院抢救,并在明知被害人徐某亲属报警的情况下在医院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梅明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徐某无责任。再查明:2017年3月14日,在昆山市锦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被告人梅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梅明赔偿被害人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5万。2017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17)苏0583民特66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协议效力予以确认。2017年3月17日,被害人徐某近亲属出具谅解书一份,对被告人梅明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1、朱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检测单,公安机关车辆性质认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病例及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梅明及被害人徐某身份信息,驾驶资格查询信息、机动车购置发票及信息,查获经过及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及谅解书、银行转账回单及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明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梅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梅明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综上,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国家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海港人民陪审员 戈菊珍人民陪审员 金 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雨茜书 记 员 高建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