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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5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宇光、胡建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宇光,胡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552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429628。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被执行人陈宇光,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胡建强,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执行人陈宇光、胡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穗仲案字第3978号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宇光、胡建强进行协商还款,并请求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协商还款,且申请执行人表示若被执行人陈宇光、胡建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理,故本案暂不需立即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森标审判员  陈奕广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韵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