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2民初4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邸长富、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长富,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2民初401号之二原告:邸长富,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霞,系辽宁万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新港村。法定代表人:张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印,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邸长富与被告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邸长富以其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4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天实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邸长富承担。审判员 王正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