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1130号原告:张某,甘谷县人,住甘谷县。被告:王某,现住兰州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诉称,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归还原告张某借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王某以各种理由累计向原告张某借款6000元,分手后被告拒绝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王某即非甘谷县人且亦不居住在甘谷县,本案不归甘谷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丁俊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