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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5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禤燕卿、何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禤燕卿,何细,劳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5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禤燕卿。委托代理人:刘应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细女。委托代理人:黄立,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劳旺。委托代理人:黄立,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禤燕卿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禤燕卿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何细女、劳旺赔偿禤燕卿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2652.36元、鉴定费420元,合计人民币3072.36元。庭审中,当庭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医疗费3697.88元、鉴定费420元,合计人民币4117.88元;2、本案诉讼费由何细女、劳旺承担。何细女一审反诉请求:1、判令禤燕卿向何细女赔偿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医疗费633.5元、鉴定费420元,合计人民币1053.3元;2、判令禤燕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劳旺一审述称:与何细女的意见一致。原审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6日下午,禤燕卿与何细女因两家交界处的防盗网问题产生纠纷,双方互相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何细女于2016年5月18日19时38分到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茶滘派出所报警要求处理。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茶滘派出所接案后于2016年6月17日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禤燕卿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中大法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L56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检查结果:禤燕卿左前臂9.8cm×0.2cm划伤;左大腿上段前侧皮肤10.5cm×2.1cm划伤。分析说明:根据法医检查所见,禤燕卿左前臂有划伤,左大腿上段前侧有一皮肤10.5cm×2.1cm挫伤痕,其左前臂,左大腿多发皮肤软组织挫伤的诊断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a)条款,被鉴定人禤燕卿上述所受损伤属轻微伤。鉴定结论:禤燕卿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禤燕卿为此支付了鉴定费420元。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茶滘派出所接案后于2016年5月19日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何细女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中大法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L557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检查结果:何细女左上臂下段外侧皮肤4.7cm×3.1cm紫黑色皮下出血,左前臂远端背侧皮肤3.5cm×2.0cm皮下出血。左手背6.0cm×9.0cm皮下出血及-0.6cm×0.1cm表皮剥脱。左示指近节背侧0.7cm×0.2cm表皮剥脱;右中指两处表皮剥脱,大小分别为1.2cm×0.2cm、0.6cm×0.5cm。分析说明:根据法医检查所见,何细女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的诊断成立。符合钝力作用所致,经计算,被鉴定人何细女人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达76.5cm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a)条款,被鉴定人何细女人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达76.5cm2,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鉴定结论:何细女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何细女为此支付了鉴定费420元。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茶滘派出所于2016年6月12日,2016年8月15日,分别主持禤燕卿、何细女进行调解,但由于禤燕卿、何细女双方意见分歧过大,经调解不成功。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茶滘派出所于2016年6月12日,2016年8月15日,分别发出穗公荔(茶)行调字【2016】第82、101调解书。禤燕卿、何细女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名。后遂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立案受理后,经禤燕卿申请和双方同意,原审法院依法到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茶滘派出所调取了公安档案卷宗,据卷宗记载,禤燕卿2016年6月11日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问:“你被公安机关询问前的身体状况?”答:“左手臂及左膝盖由于外伤造成仍有点疼痛。”问:“事情经过?”答:“2016年5月16日17时许,我家(茶滘路9号302房)之前由于被小偷撬过门,为进一步加强防范,于是请师傅烧焊房子南面外阳台的不锈钢防盗网,我站在阳台外面帮忙扶住防盗网,然后由师傅进行烧焊,邻居(茶滘路9号301房)的女主人见状立即阻止,并分别用不锈钢拖把柄、两支晾衣叉(其中一支头部是铁四角叉),透过防盗网来刺叉我,致使我左前臂、左手掌背面受伤流血,我在折断她用来刺叉我的晾衣杆时,膝盖撞到防盗网,导致瘀青红肿。还用两块小木板砸我的手,最后朝我身上扔,被扔中背部,以致背部疼痛,当时是她叫她老公从房间里面传递以上器械给她的,后来见天色已晚,师傅要走,我于是问对方想咋样,她说不让安装,我说那是不可能的,她最后说,那就离开点安装,于是将防盗网与她家的防盗网留开了20-40厘米距离间隔,师傅安装完毕后,就离开了,当天双方都没有报警,据说她于2016年5月18日报警,要求作进一步处理。”问:“你的伤势如何?”答:“1、左手臂、左手掌背面被刺伤;2、膝盖撞伤;3、背部被木板砸伤以致疼痛。”等等。何细女于2016年5月18日在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茶滘派出所的询问笔录,问:“具体讲一下?”答:“2016年5月16日16时50分许,我在家里看到邻居荔湾区茶滘路9号302房的屋主请人把楼梯的连接处上面空位用不锈钢焊死,正在焊的时候我让他别焊,我用衣架杆推不锈钢架,邻居用铁棍打我的手,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衣架杆被打断了,我又拿了一根衣架杆,我在自己家屋里使不上力,她在对面使劲地打我的手,我的左右手被打伤,流了很多血。……”禤燕卿于2016年5月24日前往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急诊检查治疗,诊断为左膝膝关节扭伤。禤燕卿为此支出挂号费7元,医疗费282.64元。禤燕卿于2016年6月17日前往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急诊检查治疗,诊断为腰、左小腿、左膝、左足软组织伤。禤燕卿为此支出挂号费7元,医疗费197.58元。禤燕卿于2016年6月30日前往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检查治疗,据病历记载:病史如前。禤燕卿为此支出医疗费424.12元。禤燕卿于2016年8月5日前往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门诊骨科检查治疗,X线提示:1、腰椎退行性变;拟L2/3、L4/5、L5/S1椎间盘病变;2、考虑右股骨颈滑膜疝;3、双膝关节退行性变;4、左足内侧副舟骨或陈旧性骨折可能。禤燕卿为此支出医疗费290.9元。另当天抽血体检:肝功六项、血常规(抽血)、骨生化七项、血糖、××两对、血脂四项、肾功四项。同日禤燕卿为此又支出医疗费975.5元。禤燕卿于2016年8月22日前往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门诊骨科检查治疗,据病历记载:病史如前;禤燕卿为此支出挂号费7元,医疗费108.1元。禤燕卿于2016年9月12日前往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门诊骨科检查治疗,病历记载:复诊,病史同前;禤燕卿为此支出挂号费7元,医疗费351.52元。禤燕卿另提供2017年1月10日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的医疗费票据及相应的挂号费收据,显示其支出医疗费747.17元及挂号费7元;2017年3月20日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的医疗费票据及相应的挂号费收据,显示其支出医疗费190.41元及挂号费3元;2017年4月11日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的医疗费票据,显示其支出医疗费257.45元;2017年4月21日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的医疗费票据及相应的挂号费收据,显示其支出医疗费513.35元及挂号费3元;2017年4月21日鹤洞中医科门诊挂号费收据,显示其支出挂号费3元。等等。何细女、劳旺对禤燕卿提交的2016年5月24日的病历及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因为该病历反映是左膝关节扭伤,何细女、劳旺认为该证据与司法鉴定的结论不符,且何细女使用衣叉不可能导致其膝关节扭伤。何细女、劳旺认为其未提交相应的病历处方筏及医药明细清单。因此对挂号费及医疗费289.64元不予确认。对2016年6月17日的医疗费197.58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因为其并未提交处方筏及医药明细。对2016年6月30日的医疗票424.12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因为其未提交处方筏及医药明细清单,不能说明与本案有关。对2016年8月5日病历及收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因为其2016年8月5日曾经发生两笔费用,一笔为医药发票合计290.9元,根据其初诊记录,其主诉为左髋及膝疼痛所导致的医药费,与司法鉴定的左前臂、左大腿不相符。另当日发生的第二笔费用为975.5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因为根据病历的反映,该费用系用于肝功六项、抽血、血脂、血糖等体检费用,与本案的事实情况明显不符。对2016年8月22日的108.1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该票据仅反映中成药,但并没有病历、治疗单、处方筏等予以印证。对2016年9月12日的351.52元的医疗费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因为其只提交了医药费收据,并没有病历、处方筏、医药明细等予以印证。等等。何细女于2016年5月20日、23日分别前往广州越秀区光塔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检查治疗,诊断为左手指及上臂肌肉挫伤,右手指外伤感染。何细女为此分别支出医疗费372.83元、260.67元,合计633.5元。2016年8月31日,劳国强、何细女(原告)与钟永光、禤燕卿(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劳国强、何细女要求法院判令钟永光、禤燕卿拆除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9号301房阳台东侧的塑料挡板,以恢复阳台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判令钟永光、禤燕卿连带赔偿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医疗费633.5元、鉴定费420元,合计人民币1053.5元。2016年9月29日,劳国强、何细女与钟永光、禤燕卿相邻关系纠纷案开庭审理,据该案庭审笔录记载:审:“何时搭建挡板的?”原:“2016.5.16日。”被:“是的。”审:“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挡板、防盗网是拆除一半还是整个拆除?”原:“拆除一半,保留我方的通风采光,如果对方不接受就按原诉求处理。”被:“同意在2016年10月20日前将护栏及挡板拆除、恢复原状。”原:“若被告在2016年10月20日前将护栏及挡板拆除,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如果被告逾期不拆除,希望法庭依法处理。”后钟永光、禤燕卿将护栏及挡板拆除。2016年10月17日,劳国强、何细女向法院提出撤回该案的诉讼申请。原审法院依法作出(2016)粤0103民初5206号民事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由于他人的行为给公民的人身权益造成了损害,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因禤燕卿的受伤是由行为人何细女直接导致的,故由何细女对禤燕卿承担侵权责任。而何细女的受伤是由行为人禤燕卿直接导致的,故由禤燕卿对何细女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禤燕卿、何细女双方因两家交界处的防盗网问题发生口角并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因此禤燕卿、何细女对于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均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对方的责任,原审法院酌定由禤燕卿、何细女分别自行承担50%的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禤燕卿于2016年6月20日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其左前臂、左大腿多发皮肤软组织挫伤。何细女、劳旺据此对禤燕卿医疗费用中涉及到膝关节损伤、左髋及膝疼痛所导致的医药费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打斗事件发生在2016年5月16日,而司法鉴定是在6月17日对禤燕卿进行验伤,难免存在有些损害因为时间及治疗的原因无法鉴定出来,结合双方的打斗过程、使用器械的具体情况及禤燕卿2016年5月24日的病历记载内容,原审法院认为禤燕卿陈述其因打斗扭伤左膝膝关节是可信的。为此,禤燕卿因本次事件受伤支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918.34元和鉴定费420元,由禤燕卿自行承担50%即669.17元,何细女应赔偿50%即669.17元。对于禤燕卿要求何细女、劳旺共同向其赔偿2016年8月5日及之后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据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出具的禤燕卿X线检查提示:1、腰椎退行性变;拟L2/3、L4/5、L5/S1椎间盘病变;2、考虑右股骨颈滑膜疝;3、双膝关节退行性变;4、左足内侧副舟骨或陈旧性骨折可能。另抽血体检:肝功六项、血常规(抽血)、骨生化七项、血糖、××两对、血脂四项、肾功四项等,禤燕卿认为是因本次事件受伤所引起的损害,对此禤燕卿仅提供了2016年8月5日医疗费发票及X线检查及此日之后的医疗费发票和挂号费发票,但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伤情是与何细女发生打架导致的,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禤燕卿主张劳旺对其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何细女因本次事件受伤支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633.5元和鉴定费420元,由何细女自行承担50%即526.75元,禤燕卿应赔偿50%即526.75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何细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鉴定费合计669.17元给禤燕卿。二、禤燕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鉴定费合计526.75元给何细女。三、驳回禤燕卿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何细女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禤燕卿、何细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25元,由禤燕卿负担13元、何细女负担12元;反诉受理费25元,由何细女负担12元;由禤燕卿负担13元。判后,禤燕卿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何细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4117.88元给禤燕卿;3、本案受理费由何细女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为2016年8月5日以后的医疗费发票和挂号费发票不足以证明其伤情是与何细女发生打架导致的,因而不予支持。这是错误的,因为:1、禤燕卿前几次去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检查治疗时,医生诊断为左膝膝关节扭伤,但没有安排照X光检验。禤燕卿治疗两个多月后仍未有较大好转,医院才于2016年8月5日对禤燕卿进行X光检验,从而得以对症治疗,所以这是一个连续性的治疗过程。2、2016年8月22日以后都是去同一家医院治疗,病历上也记载“病史如前”,可见治疗的都是以前的伤情,而不是其他的疾病。3、从时间上来看,这几次看病的时间都很接近。以上情况可以证明,从第一次去医院治疗到2017年4月21日的治疗,都是治疗一个伤情的,因此这些医疗费和鉴定费应由何细女承担。二、原审判决各方承担一半的事实依据不足,禤燕卿没有用工具打伤何细女,其伤势是因为其通过防护栏打禤燕卿时自己撞伤,而且是何细女打人在先,禤燕卿是防卫,因此双方的伤势由何细女造成,因此其应承担双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何细女、劳旺答辩称:不同意禤燕卿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查明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承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禤燕卿、何细女因防盗网问题发生口角并激化了双方矛盾,造成双方受伤,禤燕卿、何细女对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原审酌定由禤燕卿、何细女分别自行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禤燕卿上诉请求何细女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因禤燕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16年8月5日后就诊的病情与何细女的侵权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禤燕卿主张其在2016年8月5日以后的医疗费用应当计入赔偿范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禤燕卿因本次事件受伤支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918.34元和鉴定费420元,何细女因本次事件受伤支出的损失包括医疗费633.5元和鉴定费420元,何细女应向禤燕卿赔偿50%即669.17元,禤燕卿应向何细女赔偿50%即526.7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禤燕卿请求由何细女向其赔偿医疗费、鉴定费合计4117.88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禤燕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慧斯审判员  杨玉芬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武衡张树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