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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付海与刘永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付海,刘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周付海,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执行人刘永平,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周付海与刘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95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李 祯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