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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宝库、张波、徐振波、仲丛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宝库,张波,徐振波,仲丛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2696号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中央大街290号。法定代表人:胡吉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成,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被告:赵宝库,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义顺乡。被告:张波,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义顺乡。被告:徐振波,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义顺乡子。被告:仲丛荣,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肇源县义顺乡。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宝库、张波、徐振波、仲丛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未找到被告,无法送达文书。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春国人民陪审员  张忠柱人民陪审员  王春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房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