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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309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杨智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3099-2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智勇,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智勇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书,被告人杨智勇被判处罚金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杨智勇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杨智勇的银行存款175.0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智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杨智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杨智勇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除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紫涓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