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建国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439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国,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永州市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国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青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鑫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6日,刘建国向张代砖谎称有帝景湾小区工程19、20栋工程可以给他做,在冷水滩区凤凰园影剧院旁一土菜馆内,签订承包春江路帝景湾小区工程19、20栋的承包合同,骗取陈某订金4万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国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建国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刘建国向朋友奉光明谎称其有冷水滩区凤凰园帝景湾小区19、20栋工程要发包出去,要奉某帮其联系承包人,奉某就联系了朋友何某,何某又联系了朋友陈某。4月16日,刘建国与张代砖在冷水滩区凤凰园影剧院旁一土菜馆内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清包工合同》,约定:陈某承包春江路帝景湾小区19、20栋工程,交合同信用押金4万元。合同签订后,陈某当天交给刘建国押金1万元,次日又交纳3万元。事后,刘建国将陈某所交4万元挥霍。另查明,冷水滩区凤凰园帝景湾小区系永州市春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刘建国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奉某、何某、黄某、唐某、曹某的证词,证明,收条,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刘建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国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建国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建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建国退赔被害人陈代砖损失4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罗青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