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细修与攸县心连心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细修,攸县心连心大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457号原告:李细修,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三军,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心连心大药房,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交通北路**号。经营者:刘小伏。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李细修与被告攸县心连心大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细修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细修自愿申请撤诉,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细修撤回对被告攸县心连心大药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李细修承担。审 判 员 付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约晨书 记 员 周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