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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腾朝普、彭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朝普,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430号申请执行人腾朝普,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彭敏,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腾朝普申请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4民初105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彭敏应支付申请人腾朝普案款257520.0元,承担执行费3763.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6128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彭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04执4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