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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陈爱玲、大悟县沈记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玲,大悟县沈记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保55号申请人陈爱玲,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居民,住本县。被申请人大悟县沈记商行。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泉水路238号。负责人沈德远,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爱玲与被申请人大悟县沈记商行财产保全一案中,(2017)鄂0922民初1234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决定釆取财产保全的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保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谈华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