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6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黄根前与陈生康、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根前,陈生康,陈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6919号原告:黄根前,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露,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生康,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陈丽萍,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黄根前与被告陈生康、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根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生康、陈丽萍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根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利息从2016年11月17日起按月息壹分计算至2017年9月17日,之后利息仍按月息壹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7日,被告陈生康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仅支付了20000.00元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他利息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围绕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一份,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陈生康、陈丽萍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陈生康、陈丽萍于1992年2月29日登记结婚。2016年1月17日,经原告与被告陈生康结算,被告陈生康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由被告陈生康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黄根前人民币现金200000.00贰拾万元整。月息壹分。借期1年。2016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17日。借款人:陈生康。2016年1月17日”。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两被告仅支付20000元利息,其余至今未有归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了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生康向原告黄根前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陈生康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20000元利息,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两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如数归还借款,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生康、陈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根前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志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金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