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沈旭江与王永波、陈红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旭江,王永波,陈红辉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643号之一原告:沈旭江,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顾孟超,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波,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蒋惠多,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辉,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原告沈旭江与被告王永波、陈红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沈旭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旭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世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凯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