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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沈旭江与王永波、陈红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旭江,王永波,陈红辉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1643号之一原告:沈旭江,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顾孟超,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波,女,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蒋惠多,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辉,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原告沈旭江与被告王永波、陈红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沈旭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旭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世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凯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