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恢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邝代法、邝玉英、临武县华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邝代法,邝玉英,临武县华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恢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邝代法,男,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执行人:邝玉英,女,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执行人:临武县华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邝代法、邝玉英、临武县华隆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佳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