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陈醒洪行政处罚纠纷(2017)粤0103执33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陈醒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332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浣花路39号。法定代表人卢伟波,该局常务副局长。被执行人陈醒洪,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陈醒洪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7101行审239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2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公安部车辆、房屋管理局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33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盛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