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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王建宏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51号罪犯王建宏,男,1969年1月1日,住盐城市盐都区(户籍地为盐城市亭湖区)。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王建宏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2012)都刑二初字第012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退出赃款人民币二十四万六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2013年2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2013)都刑执字第000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将罪犯王建宏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2013年2月3全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2012年2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2014)都刑执字第000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将罪犯王建宏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2014年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2014)都刑执字第0014号收监决定,将罪犯王建宏收监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建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履职认真负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可对王建宏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前提是该犯保证在矫正期间不出管辖范围和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拟提请假释罪犯再犯罪可能性评估意见低度,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第二款规定,经2017年8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并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建宏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建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0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