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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0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小龙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龙,李江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0599号被执行人李小龙,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江荣,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小龙等盗窃罪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光潮执行员  吴晓辉执行员  陈杭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勇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