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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宣增与白成利、徐红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宣增,白成利,徐红勇,李月坤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902号原告:周宣增,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白成利,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被告:徐红勇,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城区。被告:李月坤,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宣增与被告白成利、徐红勇、李月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宣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成利、徐红勇、李月坤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宣增撤回对被告白成利、徐红勇、李月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原告周宣增承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