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宣增与白成利、徐红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宣增,白成利,徐红勇,李月坤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902号原告:周宣增,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白成利,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被告:徐红勇,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城区。被告:李月坤,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宣增与被告白成利、徐红勇、李月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宣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成利、徐红勇、李月坤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宣增撤回对被告白成利、徐红勇、李月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原告周宣增承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