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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桂林与李麦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林,李麦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889号原告:李桂林,男,197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灵恩,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麦仓,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锐锋,男,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内黄县田氏镇汤西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原告李桂林与被告李麦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乔明甫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桂林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桂林负担。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玮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