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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亿集团有限公司与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亿集团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33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卫星路8722号。法定代表人费晓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延龙路南苑小区17号。法定代表人张宇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4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额为本金40.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执行费597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40.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执行费5977元)。被执行人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亿集团有限公司2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