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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5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薛某某,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告人张某某的母亲。指定辩护人张艳,定边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系未成年被告人,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富华、代理检察员高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薛某某、指定辩护人张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欧雅顿”美容店内盗窃其同事刘某金戒指一枚(4.62g),后将所盗窃戒指在“中国黄金”处换得一枚女士金戒(3.39g)和152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人民币1340元。案发后,兑换戒指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刘某。2、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欧雅顿”美容店内盗窃被害人刘某包内一枚金戒指(4.95g)、一条金项链(5.21g),一条金手链(15.12g),并以每克248元的价格卖于“老庙黄金”,得赃款6270元。经鉴定,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7332元。案发后,被盗金首饰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000元。3、2016年12月份(具体日期不祥),被告人张某某在“欧雅顿”美容店内盗窃其同事崔某某现金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300元。4、2017年2月份(具体日期不祥),被告人张某某在“欧雅顿”美容店内盗窃其同事张某霞现金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霞人民币700元。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实施盗窃四次,盗窃总价值人民币91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崔某某、张某霞的陈述、证人毕某富、张某鹏、张某平、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兑换金戒指单据、出售金饰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户籍信息、定边县郝滩镇高寨子村委会的证明、定边县郝滩镇政府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法定代理人请求对其女张某某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一贯表现良好,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案发后积极给被害人退赔,被告人父亲在案发后去世,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其家属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其与法定代理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切实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琼审 判 员  贾树梅人民陪审员  胡莎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齐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