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徐海荣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99号罪犯徐海荣,男,1979年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现在连云港监狱一监区服刑。罪犯徐海荣于2014年6月3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01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海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06月26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6年4月27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刑更3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海荣自减刑以来,能够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综合表现较好。考核期内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徐海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海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海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海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