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天军与邹美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天军,邹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3768号申请执行人:王天军,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邹美银,男,197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王天军与被执行人邹美银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邹美银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天军欠款1331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被告邹美银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由许亮亮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3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执行费1919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邹美银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开户信息,但账户中只有零星存款,在其他金融机构没有开户信息。被执行人邹美银在如皋地区名下无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邹美银名下苏F×××××汽车,查封期限两年(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至邹美银住所地白蒲镇文峰村委会调查,其村委会干部反映邹美银常年不在家,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邹美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因未能实际扣押,致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