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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焦付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289号焦付印,男,汉族,1948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邱县香城固镇××村。于庆林,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邱县工行家属院。焦付印申请于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30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焦付印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向我院��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30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晋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