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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文通云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通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00号罪犯文通云,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通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5年9月21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判处罪犯文通云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9208.5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文通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通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993分,兑现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2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犯有一定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建议法院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文通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时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通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