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1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远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高远文,涂志华,涂志刚,冯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50层。法定代表人陈艺萍,总经理。被执行人高远文,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涂志华,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涂志刚,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冯黎红,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远文、涂志华、涂志刚、冯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高远文、涂志华、涂志刚、冯黎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本金2046010.75元、支付利息1615214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共计30371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高远文、涂志华、涂志刚、冯黎红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远文、涂志华、涂志刚、冯黎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远文、涂志华、涂志刚、冯黎红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O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6)鄂0103执1930号之一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远文、涂志华、涂志刚、冯黎红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团队长审批方红斌2017年10月24日校对人(即主审人):方红斌拟印份数:7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