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24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曹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24刑初24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6)第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海波、杜诗音,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系某林产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林产公司”)职工,毕某某(已判决)系法库县林产工业公司总经理。毕某某为给该公司员工开工资,于2016年1月29日、2月5日个人垫付124600元人民币,以林产公司名义购买了法库县依牛堡子乡戴荒地村上河滩1200余棵杨树的产权。2016年3月间,曹某在明知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受毕某某指使,组织人员将林木采伐。此后,经张某某联系,将所伐林木以270109.15元的价格卖给河北杨某某,所得款被毕某某用于公司支出及支付员工工资。经法库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被伐树木蓄积量为375.5503立方米。经法库县价格认定中心法价认涉【2017】0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伐杨树共计价值人民币105154元。2016年12月12日,法库县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曹某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交易明细、关于依牛堡子乡戴家荒地村伐树资金情况说明、账本复印件等;证人毕某某、张某某、孙立人等人证言;被告人曹某述;法库县价格认证中心法价认涉刑【2017】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曹某与毕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并出具了社区矫正报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岳光民人民陪审员 裴伟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申岱灵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