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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淑仙、乔振海与王丽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仙,乔振海,王丽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3792号原告:张淑仙,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住址。身份证号:×××原告:乔振海,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临汾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住址。身份证号:×××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敏,山西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敏,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住址。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鑫,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仙、乔振海与被告王丽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淑仙、乔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张淑仙、乔振海承担。审判长邓红人民陪审员潘娟娟人民陪审员郭洪波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晓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