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建军与张跃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军,张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军,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跃春,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建军与被执行人张跃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判过程中,作出了(2017)豫0185民初2086号民事裁定书:一、将张跃春所有的位于登封市菜园路北段东侧门市房(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同时将朱建军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北侧矿产公司家属院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7××22)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跃春按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跃春所有的位于登封市菜园路北段东侧门市房(房产证号:登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朱建军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北侧矿产公司家属院的房产(房产证号:07××2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