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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4年9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81年7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本院在执行陈某、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交款5000元,经调查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某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