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李志贤、李志英共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李某某,李志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93号原告:李秀珍,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栾宝福,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法定代理人:孙某某,系李某某丈夫。被告:李志英,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烟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珍诉被告李某某、李志英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秀珍负担。审 判 长 赵明伟人民陪审员 张淑芬人民陪审员 刘尊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永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