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57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贵贞与马桂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贵贞,马桂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5782号原告马贵贞(原名马扣庚),男,195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陈金荣,男,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桂明,男,196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代理人徐丹,女,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贵贞诉被告马桂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贵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贵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贵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贵贞负担。审判员 张金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萍 微信公众号“”